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京建法〔2015〕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受理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以下简称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出具层级管理关系和现有资质证明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3.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上申请。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并提交后,打印生成带编码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信息与带编码的书面材料相符,方可受理。
  (三)申请人填报网上信息时,应如实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变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资质审查情况、资质到期提示及动态核查等有关信息。
  二、资质审查与许可
  (四)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五)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4.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除第(四)条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及资质证书日常变更;
  5.涉及到申请电力方面资质的,委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
  (六)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模板脚手架、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不含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
  (七)申请本通知第(四)、(五)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市属集团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的综合资料、注册执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本通知第(六)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
  (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许可机关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许可机关,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审查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核查;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及企业工程业绩情况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首次申请除外),许可机关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及现有行政信息资源,及时核查企业市场行为,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十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将审批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企业。
  (十二)申请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等有厂房、技术装备要求资质的,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资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接受理的由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核查),重点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技术装备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附件2)。
  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资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联系预拌混凝土生产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进行实地核查。
  (十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附件3),征询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能力效果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十四)企业工程业绩审查
1.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凡申报的工程业绩在已联网省市(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凡申报在我市完成的工程业绩,按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或合同备案有关手续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
  3.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申报的工程业绩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4.对申请电力方面资质的,委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
  5.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发布平台已有的工程业绩除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资质评审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应做好档案管理、保存和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应当保存5年。
  三、过渡期规定
  (十七)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通知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十九)换证时,企业应根据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结合《新、旧标准资质换证对应专业一览表》(附件4),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可主动放弃部分资质)。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的建筑业企业申请换证时,还应一次性提交既有全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的换证申请。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其他资质,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许可机关决定。对同意换证的企业,由许可机关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部门发放,受理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二十)过渡期内,未换证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核定资质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企业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交材料,许可机关按原标准进行核定后,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二十一)过渡期内,申请原有资质证书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按原标准办理,并在原资质证书上作相应变更。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先申请资质换证,换证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二十二)换证时间
  原资质证书中涉及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该类资质的换证申请;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运、通信、铁路等方面资质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该类资质的换证申请。
  原资质证书中涉及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涉及到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
  其他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符合条件时申请换证。
  2017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换证申请。
  四、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二十三)涉及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市政公用工程方面的资质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5.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7.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8.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涉及电力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0.涉及多个专业资质包括: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十四)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净资产指标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进行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二十五)厂房
  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二十六)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满足既有全部资质要求的,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可不一致,但应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
  2.主要人员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重点考核各专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申请资质要求;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的,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对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可以认可,但仍需提供全部材料。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不予认可。
  3.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申请总承包资质时,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申报的,可以认可;但应提交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查询专用章的企业章程。
  4.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会保险证明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的,在本市范围内缴纳社保的,除首次申请资质事项的企业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外,办理其他事项的企业可不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质申报系统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自动比对结果为准。以分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及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险证明和缴费凭证。
  5.对申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中级及以上有职称人员。其中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6.岩土专业职称人员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职称人员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二十七)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八)企业工程业绩
  1.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本专业工程,申报的总承包工程和综合工程(合同内容涵盖多个专业承包)不予认可。如:企业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交的工程合同内容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将合同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部分用于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不予认可。
  2.具有不同类别资质的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具有同类别资质的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如: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与建筑业资质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工程,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业绩申报;建筑业资质企业与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工程,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业绩申报;两个建筑业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3.单项合同额按照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进行考核,合同额与决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4.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5.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如:企业申请晋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应具备低等级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供的工程业绩应为其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内承接的相应规模的工程,超出钢结构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不予认可。
  6.企业申请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升级的,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业绩的,每项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安装(拆卸)告知报审表复印件、安装(拆卸)告知确认单,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为合格。不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等在有形建筑市场的备案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竣工,以设备安装完毕且第三方检测和验收合格为准。
  7.一项工程合同中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每个单位工程分别符合不同业绩指标的,可以分别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8.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专业承包业绩考核。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
  五、其他
  (二十九)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作废。
  (三十)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十一)企业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的,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材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增加一套材料。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则应至少提供三套申请材料。
  (三十二)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活动中,若企业资质等级因《标准》要求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应以项目进入发包程序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准。
  (三十三)按《标准》换证和首次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13日